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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实施意见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


沪府发〔2016〕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长期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本市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平等参与、融合发展的环境日益优化,残疾人权益有效保障。但是,仍有部分残疾人的生活比较困难,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仍然较大。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与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部署,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富裕为导向,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为核心,以创新社会治理、健全服务网络为支撑。到2020年,实现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平等参与共享的程度显著提高,残疾人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更具获得感,与全市人民一道迈向更高水平的小康。

  在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兜底保障,聚焦就业增收。对重度等困难残疾人实施精准救助,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拓展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加强创业扶持,增加残疾人劳动收入。

  ——坚持政府主导,推动供给创新。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多元供给,有效满足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小康提供持久动力。

  ——坚持科技创新,强化产业推动。加强科技应用,提高助残服务水平,创新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提升产业集聚辐射能力,立足本市、服务全国。

  ——坚持统筹协调,做实基层服务。增强社会治理能力,整合社会资源,健全基层服务网络,夯实基层服务基础,推动服务重心下移,更加方便可及地服务残疾人。

  二、实施更加全面的基本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救助力度。统一城乡社会救助标准,完善与一般救助标准的联动机制。健全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帮扶机制。实施分类救助,提高孤残、一户多残等困难残疾人、残疾儿童康复和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的救助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置保障性住房资源;对居住危旧房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改造和补贴。

  (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机制。继续实施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政策,优化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障补充机制。统一城乡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补贴政策。逐步扩大医疗康复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落实城乡残疾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制度。

  (三)健全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提高残疾人养护补贴标准。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落实其家庭生活用电、水、气等费用补贴政策。实施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便利和优惠政策,完善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政策。实施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提高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等标准。

  三、实现更加稳固的就业增收

  (四)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研究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标准,落实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实行税收优惠,完善技术扶持、资金补贴、专产专营、政府优先采购等帮扶政策。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建立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信息系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五)促进残疾人灵活自主就业。制定残疾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鼓励“众创、众扶、众筹”,实现社会服务资源与创业创新项目有效对接,探索“互联网+”居家创业就业新模式。建设残疾青年“创客空间”、残疾人实训基地、残疾人文化创意等就业基地,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继续强化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辅助性就业功能。

  (六)加强农村残疾人综合帮扶。完善农村残疾人专项扶持政策。引导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培训并给予补贴。鼓励农业科研单位、科技企业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残疾人实施科技助残,促进增产增收。落实农村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保障农村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七)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市、区(县)、街镇(乡)三级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推进就业信息资源和数据共享,实现就业供求信息交换、动态跟踪。强化残疾人高等教育资源服务。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示范辐射作用,帮助残疾人提高职业技能。开发适合残疾人的社区公益服务岗位,完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

  四、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八)加强残疾预防与康复服务。强化残疾预防,健全儿童残疾筛查报告制度,实施《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加强残疾人健康监测预警,定期发布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报告。完善康复医疗服务,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为残疾人提供全程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进一步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对有需求的残疾人优先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实施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提升残疾人康复机构的社会服务效能,加强听力、脑瘫、自闭症、智力等残障儿童康复综合服务能力,实施上海市养志康复医院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制定辅助器具服务地方标准,加大辅助器具科技应用力度,增强个性化适配服务能力,完善“阳光辅具”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兴建符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养护机构。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康复理念,促进残疾人健康。

  (九)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化医教结合,完善教育、医疗、康复等多领域合作机制,切实提高各阶段残疾学生教育质量,推进融合教育。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健全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推广国家通用手语、盲文,落实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等补助政策。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教师特教资格证书持证率,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课程,提高残疾学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和技能证书的比例。继续办好上海开放大学残疾人教育学院,促进残疾人终身学习。

  (十)丰富残疾人文体服务内容。继续扩大实施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角),配置有声读物及盲文书籍。通过政府采购、慈善捐赠、定向资助等形式扶持开展残疾人群众文化活动,创建特色品牌。增设“阳光院线”,实现无障碍电影放映点街镇(乡)全覆盖。编制《上海市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大纲》,加快推进社区残疾人体育健身点建设,指导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举办市、区(县)各类残疾人体育比赛,鼓励、引导残疾人参加全市及国内外体育赛事。

  (十一)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研究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实施办法。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建筑物等公共设施应符合无障碍建设设计规范和施工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室外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对符合条件且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积极推进信息、通讯和交流无障碍,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全网无障碍标准化建设。在电视新闻节目及重大活动中安排手语播报,推广普及影像制品加配字幕。实施公共服务窗口手语服务“千人计划”。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改善盲人携带导盲犬出行环境。

  五、倡导更加多元的社会帮扶

  (十二)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发展各类助残公益慈善组织,培育残疾人公益慈善项目品牌。建立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机制,重点扶持生活服务类和公益慈善类助残社会组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照料等服务机构。完善助残慈善捐赠制度,建立便捷、规范、透明的捐赠平台。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扶助“阳光之家”“阳光心园”“阳光基地”志愿服务项目。

  (十三)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服务产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落实残疾人服务企业扶持政策。推广应用残疾人智能辅助技术,鼓励将高新技术用于开发设计残疾人功能补偿性产品。以康复、辅助器具、特殊教学用具、信息无障碍等领域为重点,扶持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技术,推动残疾人可穿戴设备的研发、生产与应用,塑造上海残疾人服务业品牌。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水平。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健康、康复、托养、护理等商业保险产品。建立残疾人康复训练、职业培训、托养服务及盲人按摩等行业管理制度,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准入、监督、评价考核体系。

  (十四)加大助残服务购买力度。制定实施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意见,开展残疾人服务和需求专项调查,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就业、维权等服务为重点,建立政府购买助残服务指导性目录。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实施、项目独立运作、专家全程指导、第三方评估的运作模式,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放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社会效应。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引导社会组织跨区域承接助残服务项目。

  六、完善更加有力的综合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实施相关指标统计和监测;其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形成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合力。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十六)夯实基层服务。将残疾人服务职责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落实村居委助残服务工作职责,完善组织、强化服务。推进残疾人公共服务在社区事务窗口受理,逐步实现相关业务全市通办。

  (十七)强化信息化支撑。完善残疾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市、区(县)、街镇(乡)三级网络的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残疾人数据中心建设,推动残疾人公共服务信息跨部门共享应用,建立残疾人基本状况和需求信息维护机制,健全残疾人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分析报告制度。推进残疾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施以智能化残疾人证为载体的智慧助残工程,完善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等信息化应用,拓展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内容,为残疾人提供精准、便捷的综合服务。

  (十八)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本市实施办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加大残疾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行为。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机制,构建市、区(县)、街镇(乡)三级法律服务网络。畅通残疾人反映诉求渠道,完善“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运行机制,优化网上信访系统,发挥志愿律师助残法律工作室和残疾人维权志愿者作用,创新发展残疾人心灵关爱项目。

  (十九)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宣传先进典型,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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